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桃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47923号“无名小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549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果仁糖;方便米饭;方便粉丝;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燕麦粥;谷类制品;粥;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冰淇淋”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