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047923号“无名小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无名小卒 77047923

阅读:149478 2024-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桃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47923号“无名小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549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果仁糖;方便米饭;方便粉丝;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桃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47923号“无名小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549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果仁糖;方便米饭;方便粉丝;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燕麦粥;谷类制品;粥;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冰淇淋”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本文《关于第77047923号“无名小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无名小卒 770479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65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