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卡芙优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1209号“吊龙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猪肉食品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猪肉食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质量、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