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陈艾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7823号“西横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显著特征。类似情形的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名下已有系列商标取得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LOGO设计、第64328696号商标信息、百度检索“西横街”信息、举证商标信息、引用裁文、物料设计、装修设计合同、店铺、门头照片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西横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