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497971号“CLASS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LASSIC 66497971

阅读:167871 2023-07-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尼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7971号“CLAS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

  申请人:尼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7971号“CLAS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1999S号“Clsssi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66944号“CLASSI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46140号“CLASSIC LIFE”商标、国际注册第1074697号“CCLASSIC VALE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第63265185号“Classic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因转为新申请已无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媒体报道、销售材料及发票、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转为新的申请而无效,新的注册号为国际注册第1321999号“Clss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转为新的申请而无效,新的注册号为引证商标五,且引证商标五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指定至中国,故引证商标五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予赘述。

  申请商标由“CLASSIC”构成,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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