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海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顺华尚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9916号“海澜智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97560号“海模智云HAIMU ZHIYUN”商标、第63208445号“海模智云HAIMU ZHIYUN及图”商标、第36256007号“海模智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被驳回,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