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两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7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9629837号“1 16 COFFEE CO ONE SIXTEEN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识别商标来源,亦可作为商标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可识别为数字组合“1/16”,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