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海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顺华尚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9627号“海澜智云HEILAN SMART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7631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第20932688号“海澜HEILAN”商标、第19237786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第63184121号“海模智云HAIMU ZHIYUN及图”商标、第35845980号“海沃智云”商标、第5680238号图形商标、第36240665号“海模智云”商标、第50939724号“海模智云HAI-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差异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显著识别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