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金彩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37327号“金彩粉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96447号“新金彩 XJ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044761号“金彩涂层 JingCaiTuC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除引证商标一、二外,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10820019号“崯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489532号“金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粉末”,将其用在“颜料;胭脂树橙(颜料);印刷油墨;雕刻油墨;树胶脂;木材涂料(油漆);粉刷用石灰浆;烟灰色(颜料);合成染料”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绘画用铝粉”复审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绘画用铝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金彩粉末”与引证商标一“新金彩 XJC及图”、引证商标二“金彩涂层 JingCaiTuCeng及图”、引证商标三“崯彩及图”、引证商标四“金采”在显著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染料;树胶脂;印刷油墨;木材涂料(油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染色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印刷油墨”、“油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并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