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佳厚复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对第64754339号“QQOQ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665674号“QQ”商标、第11739567号“QQ”商标、第15078250号“QQfamily”商标、第49461302号“QQ FACE”商标、第57703172号“QQ炫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3508823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商标1000余件,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意图通过转让获利,其行为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通过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并出卖牟利,违反关于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代理服务之外申请注册商标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简介;2、申请人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熟知的证据;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4、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媒体报道证据;5、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决定;6、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无纺布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无纺布、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显著识别的英文“QQ”,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为商标代理组织。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