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西柳工贸有限公司白水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00595号“西柳杜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368号“杜康 杜康牌及图”商标、第9718151号“杜康及图”商标、第9718165号“杜康”商标、第9718179号“杜康”商标、第12267616号“杜康 老窖原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西柳杜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五的显著识别文字“杜康”以及引证商标三、四文字“杜康”,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酒”、“米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但缺乏有效证据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