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魔方氢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3237号“魔方氢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21409号、第16136278号、第64549625号、第50112087号、第63129002号、第19067782A号、第19067782号、第34722450号、第57589738号、第67220206号、第61879474号、第129890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五、十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九、十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十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十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