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简信(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九吾尊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简信(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九吾尊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38301991号“链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链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243159号“连信”、第36561919号“连信”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01991号“链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