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洪泽湖大闸蟹 41074655

阅读:48634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淮安市洪泽区洪泽湖大闸蟹协会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轻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淮安市洪泽区洪泽湖大闸蟹协会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轻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1074655号“洪泽湖大闸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淮安市洪泽区洪泽湖大闸蟹协会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轻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淮安市洪泽区洪泽湖大闸蟹协会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轻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1074655号“洪泽湖大闸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洪泽湖大闸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电视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螃蟹(活的)”商品上的“洪泽湖螃蟹”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74655号“洪泽湖大闸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洪泽湖大闸蟹 410746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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