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华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华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373858号“BARBIE EL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RBIE ELV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液;口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2746号、第14316903号、第1092738号“BARBIE”、第1795351号“芭比”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红;香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BARBIE”,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它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73858号“BARBIE ELV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