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古谷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古谷水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443830号“藏古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藏古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纯净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6524号、第39332711号“古谷GUGU”、第4679014号“古谷水”、第4679019号“古谷泉”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藏古谷”中的“藏”为被异议人所在地“西藏”的简称,缺乏显著特征,“古谷”为主要识别部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古谷”,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古谷”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相关公众不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联系在一起,进而损害异议人商号权,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43830号“藏古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