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伊斯比法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珂姆建材徐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斯比法国对被异议人阿珂姆建材徐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60974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制家用器具用木材;非金属门”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已对外使用了“图形”标识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异议人对其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作品在设计风格、主体特征等方面高度近似,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0974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