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开市盟 40693981

阅读:90055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襄阳客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知产捕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襄阳客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693981号“开市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襄阳客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知产捕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襄阳客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693981号“开市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市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60941号“开市客”、第21484475号“COSTCO WHOLESALE”、第21322146号“COSTCO”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名称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93981号“开市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开市盟 406939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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