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信融宝 40314814

阅读:57695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明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枪骑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明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0314814号“信融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

  异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明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枪骑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明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0314814号“信融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信融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代理、古玩估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92969号“信金宝 幸·福·满·分及图”商标、第12937093号“信银宝”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服务、保险”、“不动产出租、经纪”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具有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14814号“信融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信融宝 403148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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