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伦天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林振强
异议人华伦天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振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2572486号“VNT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NT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92762号“VLT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连衣裤工作服;内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72486号“VNT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