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7分 39757344

阅读:68313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歌亨生物(大连)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歌亨生物(大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39757344号“7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歌亨生物(大连)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歌亨生物(大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39757344号“7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7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胶;蜂王浆;花粉健身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824967号“7分甜”、第33277552号“7分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饮料;茶;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57344号“7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7分 397573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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