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鸣门鱼肉卷 40614772

阅读:128506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林纪钦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波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纪钦对被异议人福建省波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0614772号“鸣门鱼肉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林纪钦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波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纪钦对被异议人福建省波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0614772号“鸣门鱼肉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鸣门鱼肉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鱼制食品;鱼子酱;盐腌鱼;食用鱼胶;鱼慕斯;鱼肉干;鱼丸子”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被异议商标为鱼制食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鸣门”属于日本城市之一,并未达到公众知晓程度,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被异议商标具有一定独特性,并非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情形。“鸣门卷”又称“鱼板”,是日本一种以鱼浆为原料而制成的食品,“鸣门鱼肉卷”使用在上述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14772号“鸣门鱼肉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鸣门鱼肉卷 406147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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