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白云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76401号“此生必驾白云天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易将其识别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易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