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53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97016号“WJFPIAZA及图”商标、第19806613号“BATMAN及图”商标、第9800526号“驿土·乐福 YT-LEF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申请人名下“云蝠”系列商标图形相同,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申请人的经营发展战略。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受托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