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恩崔莱ENCUILAI及图 42707173

阅读:67405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果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知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果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707173号“恩崔莱ENCUIL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果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知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果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707173号“恩崔莱ENCUIL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恩崔莱ENCUILA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食品用糖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蜂蜜;甜食;面包;寿司;方便面;冰糖燕窝”。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6208号、第10455784号、第4188256号“纽崔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蜂蜜;面包;肉馅饼”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07173号“恩崔莱ENCUILA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恩崔莱ENCUILAI及图 4270717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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