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积木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义全
异议人北京积木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义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012056号“积木宝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积木宝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半成品木材;木材;胶合板;成品木材;木板条;纤维板;木地板;熟石膏;石膏(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05156号“积木宝贝”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幼儿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12056号“积木宝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