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巴瑞尔福瑞尔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凤山县顺兴商行
异议人巴瑞尔福瑞尔斯公司对被异议人凤山县顺兴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3411439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06477号“GRAND BATEA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11439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