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M & L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安娜希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M & L实验室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安娜希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110634号“欧馥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馥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沐浴露、身体乳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7870号“欧舒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料、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10634号“欧馥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