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义合益 42168158

阅读:73583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合益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义合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合益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义合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168158号“义合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

  异议人:北京合益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义合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合益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义合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168158号“义合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义合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滤芯纸板;防水纸板;纸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04392号“合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板盒或纸盒;牛皮纸;纸箱”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68158号“义合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义合益 421681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2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