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涞蜜芽LAIMIYA 42742639

阅读:89175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蜜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爱萍 异议人蜜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爱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2742639号“涞蜜芽LAIMI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蜜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爱萍

  异议人蜜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爱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2742639号“涞蜜芽LAIMI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涞蜜芽LAIMIY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19850号“蜜芽乐园MIALAND”、第23838247号“蜜芽之家”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帽;袜;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49118号“蜜芽”、第23838071号“蜜芽优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腰带;服装;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主要识别部分“蜜芽”,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第17049108号“蜜芽”和第13406789号“蜜芽宝贝.COM”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42639号“涞蜜芽LAIMIY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涞蜜芽LAIMIYA 427426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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