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蜜芽兔 41623648

阅读:105926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蜜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晴天逆时光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晴天逆时光化妆品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福建绿韵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1623648号“蜜芽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

  异议人:蜜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晴天逆时光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晴天逆时光化妆品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福建绿韵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1623648号“蜜芽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蜜芽兔”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人用药;净化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67473号“蜜芽宝贝”、第23835567号“蜜芽之家”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鱼肝油;婴儿尿布;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49038号“蜜芽”、第23835690号“蜜芽优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婴儿尿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主要识别文字“蜜芽”,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第17049108号“蜜芽”和第13406789号“蜜芽宝贝.COM”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23648号“蜜芽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蜜芽兔 416236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1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