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莜蜜薇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莜蜜薇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387612号“唯品奢WEIPINSH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唯品奢WEIPINSHE”,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035180号“唯品 奢VIPLUX”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56063号“唯品会”、在先申请的第27381350号“唯品会”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围巾;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87612号“唯品奢WEIPINSH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