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857277号“威尔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威尔高 62857277

阅读:123969 2023-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7277号“威尔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65220号“高尔威 GOVIEW”商标、第25644482号“威尔高科”商标、第3281469…

  申请人: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7277号“威尔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65220号“高尔威 GOVIEW”商标、第25644482号“威尔高科”商标、第32814693号“WEGO 威高”商标、第21997890号“威高”商标、第7629736号“威高”商标、第28992147号“威高”商标、第11291836号“威高”商标、第30345751号“威高”商标、第31231220号“威高”商标、第32826118号“威高”商标、第9319339号“威高 WEGO”商标、第16343518号“威高 WEGO”商标、第6952774号“威高WE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注重商标的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件、荣誉证书材料、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各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2857277号“威尔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威尔高 628572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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