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354579号“Y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EI及图 51354579

阅读:83712 2023-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0407号《关于第51354579号“Y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7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

  申请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0407号《关于第51354579号“Y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7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3572540号“Y.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09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在各自核定商品上申请注销、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注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手套、腰带、皮带(服饰用)、兽皮大衣、夹克”商品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

本文《关于第51354579号“Y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EI及图 5135457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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