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资生堂美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杨夏玲
异议人资生堂美洲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夏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1635004号“DR.NA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NARS”指定使用于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6298号、第8724414号、第9314751号“NARS”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彩妆大师“FRANXOIS NARS”的姓名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35004号“DR.NAR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