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纸妇宝 42770201

阅读:139926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候自玲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候自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770201号“纸妇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纸妇宝…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候自玲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候自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770201号“纸妇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纸妇宝”指定使用于第16类“卫生纸;纸制餐桌用布;纸手帕;纸餐巾;纸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45457号“支付宝”、第5273377号“支付宝ALIPAY.COM”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纸巾;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金融服务;电子转账”服务上的“支付宝”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整体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70201号“纸妇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纸妇宝 427702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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