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汉娜•罗丝•韦兰德•吉尼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恩司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娜•罗丝•韦兰德•吉尼斯对被异议人重庆恩司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255461号“HANNAH WEILA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NNAH WEILAN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工作服;套服”等。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HANNAH WEILAND”在中国相关公众的知名度使社会公众将其认知为唯一指向姓名权人并由此可能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55461号“HANNAH WEILAN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