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居头条LIVE HEADLINES 42067504

阅读:87501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俏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俏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2067504号“居头条LIVE HEADLIN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俏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俏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2067504号“居头条LIVE HEADLIN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居头条LIVE HEADLINE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经纪;海关金融经纪服务;资本投资;金融贷款;不动产管理;艺术品估价;保险咨询;典当;金融票据交换;信托”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第15279361号“头条”商标、第15279518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和第15279509号“今日头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典当;债务托收代理;保险信息;电子转账;贸易清算(金融)”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67504号“居头条LIVE HEADLIN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居头条LIVE HEADLINES 420675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0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