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帅
异议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372271号“兔八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兔八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积木(玩具);麻将牌;台球;锻炼身体器械;电子靶;游泳池(娱乐用品);护膝(体育用品);钓鱼用具;运动用吸汗带”。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4021号“兔巴哥”、第27964480号“兔巴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游乐场骑乘玩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差异较大,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59443号“兔八哥”、第40123456号“兔八哥BABY LOONEY TUNE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8类“游戏器具;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视频游戏机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兔八哥”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差异不明显,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品化权益等在先权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72271号“兔八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