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罗澜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罗澜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9732997号“MB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BB”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断路器;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0215号、第3820216号“ABB”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781684号“ABB”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缆导线;整流器;断路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时,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开关和自动开关;变压器”商品上的“ABB”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时,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32997号“MB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