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开原国际旅行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开原国际旅行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2108423号“向游头条 您关注的旅游都是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向游头条 您关注的旅游都是头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函授课程;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第15131809号“头条”商标、第13563629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第15130094号“今日头条”商标,以及申请在先第35688519号“头条”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娱乐信息;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08423号“向游头条 您关注的旅游都是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