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杰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细萍
异议人杰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细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1078712号“她她妞TATAN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她她妞TATANI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体操服;鞋(脚上的穿着物)”等。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被异议人经营的“乐清市柳市郑吴小卖部”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已注销,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时提交的乐清市柳市郑吴小卖部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反映相关注销情况,且被异议人未答辩。因此,被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时已丧失“乐清市柳市郑吴小卖部”经营资质,被异议人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鉴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基础已不存在,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78712号“她她妞TATAN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