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语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4553号“MANDARIN 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完全具备商标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同时,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作,完全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而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NDARIN GO”使用在函授课程、语言培训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