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纤丽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5650号“中印良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中印良品”构成,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