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亿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亿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177131号“法恩世家FA EN SHI 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恩世家FA EN SHI JI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普通金属艺术品;树木金属保护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03813号“法恩莎管业 FAENZA”、第5791855号“法恩莎”、第26283979号“法恩莎家居”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6类“金属水管;管道用金属弯头”等、第19类“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瓷砖”等、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83596号“法恩莎家居”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陶瓷;金属弹簧锁(非电);普通金属艺术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运载工具用金属锁;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浴室装置、澡盆、抽水马桶”上的第3371538号“法恩莎FAENZA”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柜;树木金属保护器”等非类似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77131号“法恩世家FA EN SHI JIA”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运载工具用金属锁;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