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大创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仁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大创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山大创意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7482602号“养生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生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茶;人用药;中药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60066号“养生堂”、第1142733号“养生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饮片;人用药”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养生堂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82602号“养生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