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2664号“固特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43373号“固特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74238号“固特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660459号“固特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27日第182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固特异”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锯(机器);电锯;砂光机(木工);木工刨床;油漆喷枪”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喷漆枪、电动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磨床;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机械台架;刀(机器部件);刨床;钻头(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磨床;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机械台架;刀(机器部件);刨床;钻头(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锯(机器);电锯;砂光机(木工);木工刨床;油漆喷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