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诚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81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219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珠海诚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名片、百度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保险经纪”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第4081559号第36类“图形”商标在“1.保险;2.保险经纪;3.保险咨询;4.保险信息;5.经纪”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典当;2.珍宝估价;3.不动产代理;4.担保;5.信托”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408155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所质疑,请求将其证据提供给申请人进行 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名片图片;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3、朋友圈上的宣传信息;
4、房屋租赁合同;
5、业务专用发票;
6、复审商标的变更、续展证明。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保险”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是否在“保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名片图片、证据3朋友圈宣传信息均为自制证据。证据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证据6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为房屋租赁合同,与复审服务并无关联。证据5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内在“保险”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