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6531号“本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361393号“本来”商标、第29078635号“本来造物 BEN LAI ZAO WU”商标、第15080104号“本来生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一已被申请人收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近似,不会引起市场混淆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归申请人所有,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包、背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之中,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