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2671号“本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47378号“本来 BENLAI及图”商标、第44960086号“本来生命艺术”商标、第45757365号“本来工坊 benlai.com”商标、第46837356号“本来生活网 benlai.com”商标、第60478008号“本来工坊 benlai.com及图”商标、第62320871号“本来鲜果香猪”商标、第12777527号“本来生活 www.benlai.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近似,不会引起市场混淆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未被核准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指定、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同为汉字“本来”,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之中,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