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铁国际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63357号“CR陆海新通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52764368号“陆海新通道”商标、第1759144号“新通道”商标、第53992931号“陆海云仓”商标、第55656978号图形商标、第20247441号“蓝仁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经过驳回复审程序后被驳回,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二未投入实际使用已满三年,其效力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十三五”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规划》文件、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国铁集团批文、陆海新通道标志委托设计合同及确认函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定使用在除“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服务以外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存在一定差异,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项目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